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农(农药)罚〔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6-22 11:01 信息来源:新晃县农业农村局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农(农药)罚〔2022〕2号

    当事人:湖南宏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克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联系电话:*****。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5月16日15时06分,新晃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宏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公司经营门面右边靠右第三个货架的第二排发现乐普泰1号™乐普泰®吡虫啉,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941,生产许可证号:XK13-003-01187,产品标准号:GE28139-2011,有效成分含量:70%,剂型:水分散粒剂(低毒),净含量:5克,生产日期:20200315,质量保证期:两年,生产企业:北京乐普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邹平县德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共计6小袋,超过质量保证期。乐普泰®乐田™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5.7%),登记证号:PD20151067,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181,产品标准号:Q/371626ZDH004-2016,甲氨基阿维菌素含量5%,剂型:水分散粒剂(低毒),净含量:5克,生产日期:20200316,有效期:2年,生产企业:山东省邹平县德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共计5小袋,超过质量保证期。2022年5月16日-17日,执法人员到湖南宏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现场检查表,证明案件来源。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实物照片2张、乐普泰1号™乐普泰®吡虫啉6小袋、乐普泰®乐田™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5.7%)5小袋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4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停止经营过期乐普泰1号™乐普泰®吡虫啉、乐普泰®乐田™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5.7%),并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乐普泰1号™乐普泰®吡虫啉6小袋、乐普泰®乐田™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5.7%)5小袋;

(2)罚款人民币 25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新晃支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新晃侗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罚款代码:*****,执收单位: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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