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农(种子)罚〔 2022 〕1号
发布时间:2022-06-22 10:54 信息来源:新晃县农业农村局
新晃侗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农(种子)罚〔 2022 〕1号
杨光镜:
当事人:杨光镜,男,侗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务农,住湖南省新晃县******,联系电话:******。
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30日上午10时50将泰优0号杂交水稻种子7千克和内俩优杂交水稻种子11千克分别用塑料编织袋包装,放在新晃县凉伞镇农贸市场张学胜农机店门面的台阶上进行无证销售。截至2022年3月30日止,当事人没有售出以上种子。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九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照片4张、泰优0号杂交水稻种子7千克、内俩优杂交水稻种子11千克,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情形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第六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一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停止销售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泰优0号杂交水稻种子7千克和内俩优杂交水稻种子11千克;
2、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新晃支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新晃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529200133296,罚款代码:050150,执收单位: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14日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地址: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镇通达路1号
联系人:曾佑云 电话:0745-6232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