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农(农产品)罚〔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1-26 14:38 信息来源:新晃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新晃绿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春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联系电话:*****。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9月13日,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单位波洲镇长塘坪基地生产的辣椒(抽样基数为500千克)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11月5日,我局收到湖南品标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啶虫脒农药检测值为0.561毫克/千克,超出国家限量标准值(0.2毫克/千克)的2.8倍,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检测值为0.101毫克/千克,超出国家限量标准值(0.02毫克/千克)的5倍,该批次产品(辣椒)不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2021年11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认可。2021年11月22日,经本机关领导批准依法立案。经过调查:你单位于2021年9月13日将这批辣椒(500千克)全部销售给内部员工,销售价格 2.3元/千克,销售收入人民币1150元。2021年11月18日至12月24日,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新晃园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新晃园区负责人工作任命书1份,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3、农产品(蔬菜)(湖南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服务项目)检测报告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照片4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检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1份、销售台账2份、生产台账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第六条第一款(销售货值在一万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50元;
(3)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新晃支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新晃侗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罚款代码:****,执收单位: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