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吴必操)
发布时间:2021-09-30 09:05 信息来源:新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下列违法行为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处,因与当事人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超60日内到我大队领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地址:新晃县政务中队四号楼A座一楼交警队处罚中心,联系电话:13787562215)。逾期则视为送达。
新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09月29日
序号 | 决定书号 | 驾驶证号 | 档案编号 | 当事人 | 号牌种类 | 号牌号码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址 | 违法行为 | 记分 | 罚款金额 |
1 | 怀公(交)决字〔2021〕第431200290018697 | 4330261975 06270*** |
431208**1406 | 吴必操 | 普通二轮摩托车 | 湘NP2207 | 2021年4月27日15时50分 | 新晃县中山路路段 |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 | 3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600元。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