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对交通违法久拖未裁决案件按照缺席直裁程序进行公告裁决的公告(吴远坤、杨伟伦)

发布时间:2021-09-27 11:43 信息来源:新晃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为维护法律权威,解决当事人逃避、消极配合处理交通违法问题,确保执法效果,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新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对履行告知后三十日仍未处理的涉嫌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实施缺席直裁程序进行公告裁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于2021年8月22日通过电话告知、邮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社会媒体公告等方式对2021年7月15日至7月22日期间吴远坤、杨伟伦2位涉嫌无证驾驶,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未依法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违法当事人进行了告知。

二、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以下附表内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交通违法当事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公告期届满后,对于当事人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案件,有充足的证据材料证明违法事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缺席直裁。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超行政诉讼。

三、本公告9月26日生效,公告日期为期7个工作日,即2021年9月26日至2021年10月9日止,当事人公告期满未提出申辩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新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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