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淑芳继承不动产登记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20 22:53 信息来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人曾淑芳因继承被继承人吴钦雄位于新晃镇解放路8号的不动产(新晃县房权证新晃镇字第0294号),到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被继承人吴钦雄的上述不动产由申请人曾淑芳继承(注:被继承人父母吴谋尤、姚柳青夫妇已故,儿子吴志刚、吴俊波、女儿吴化川承诺放弃)。
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电话:6268568)。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登记。
特此公告
新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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