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街头不规范用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0 12:58 信息来源:县政府门户网站

晃语〔2017〕9号 

 

  关于整治街头不规范用字的 

       

    

  晃州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于2000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迎接国家语委对我县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街头不规范用字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本通知所称街头用字指全县所有街头用字,包括地名牌、路名牌、巷名牌、楼名牌、门牌、站名牌、指示牌、宣传牌、标语牌、单位名称牌、商店名称牌、广告牌、电子显示牌、标牌、橱窗、条幅、灯箱、霓虹灯、交通工具等广告载体用字,文体活动,会议会标用字及其他方面面向公众的示意性文字中的用字。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程序报新晃侗族自治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予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一)历史文物古迹遗存的文字(不含后加的示意性文字)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如:经国家认可的“中华老字号”商店沿用的牌匾:新华书店、邮局、银行等单位使用的全国统一的牌匾用字等。 

  (七)经注册的商标定型字。 

  (八)本通知发布以前制作的单字造价在5000元以上的大型金属、水泥、石刻、霓虹灯等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如店招、牌匾,须制作规定字体副牌挂于醒目位置)。 

  二、整治时间 

  (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1月底前,各部门、各单位进行自查整改。 

  (二)2017年12月8日,县语委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进行检查,各部门、各单位重点对辖区内的街道、公共场所不规范社会用字进行检查和整改。 

  (三)2017年12月15日,县语委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在各部门、各单位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复检。 

  三、工作要求 

  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使用不规范用字的单位,必须在11月底前自行整改到位。个别特殊行业在此限期内更改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天内报请新晃侗族自治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教育局4楼413室),确定延长期限,最迟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违反本通知规定不整改的,由县语委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联合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仍不改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新晃侗族自治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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