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中开展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5 16:21 信息来源:县政府门户网站
晃语〔2017〕6号
关于在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中开展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工作的
通 知
晃州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及《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怀化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函〔2016〕54号)要求,确保我县顺利通过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各项标准,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县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决定,在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中开展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学辅导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大中专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师范类专业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3.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
4.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播音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律师、星级宾馆服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5.组织本单位所有干部职工参加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参训率为100%。测试达标率按年龄段分别要求,其中男50周岁以下(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45周岁以下(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测试率和达标率均为100%;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的不作达标测试的硬性要求,但鼓励提高普通话水平。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工作在2017年11月底以前完成。
二、组织管理
采取分批集中轮训与上门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县语委给予业务指导并负责测试。测试合格者由湖南省语委核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三、培训与测试费用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普通话培训测试收费有关事项的批复》(湘价函〔2012〕124号文件)规定:测试所需费用共95元/人.次,其中报名费5元/人.次,计算机测试流程和操作培训30元/人.次,测试费60元/人.次。以上费用由各单位列入专项工作经费预算,统一支付,由县语委办代收上交省语委办。
四、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同时要处理好工作与培训的关系,把推广普通话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
2.加强制度建设,将普通话列入公务活动岗位规范,并作为新录用工作人员的一项基本要求。
3.请各单位将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于9月28日前报县语委办,由县语委办统一下达培训测试计划 (纸质表加盖公章,电子表发到县语委办邮箱xhywb6271896@163.com)。
4.请各单位根据干部职工人数自行订购《普通话测试与训练》教材(湖南大学出版,陈晖主编,定价:35元),并于10月9日以前发放至本单位所有干部职工手中。(如需县语委办联系订购教材的,请于9月28日前上报订购数量)。
5.有关培训与测试的具体事宜请和县语委办联系(地点:县教育局413室 电话:6271896)。
附件:普通话培训报名表
新晃侗族自治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