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29 16:55 信息来源:新晃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XHDR-2022-00002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禁止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通告
晃政通〔2022〕2号
自县城区实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以来,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和噪声污染问题大幅减少,取得了良好成效。为巩固提升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成果,持续深入推进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县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城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敬老院;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下列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东从胜利大桥沿320国道绕城线两侧至县芙蓉学校;南从胜利大桥南端桥头(含城东物流园)沿沪昆高速公路抵沙湾大桥南端桥头(包括秦占坡周边北面山体);西从沙湾大桥南端桥头沿高铁连接线至新晃西高铁站;北从县芙蓉学校沿320国道绕城线至新晃西高铁站。上述区域内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三期间,以及每年正月十五当日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在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过程中,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晃州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禁燃宣传和红、白喜事的监督工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市驻晃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纳入单位绩效考核。
四、重大庆典和节日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并在指定地点按照安全规程实施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烟火晚会或大型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大力倡导环保、文明、安全过节理念,鼓励广大市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主动制止和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市民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处理。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举报电话:6267123。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