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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禁渔通告

发布时间:2020-05-08 16:10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 索引号:431200/2020-018486
  • 文号:晃政通〔2020〕2号
  • 统一登记号:XHDR-2020-00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30-04-30
  • 签署日期:2020-04-29
  • 登记日期:2020-04-22
  • 发布机构:新晃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农业、林业、水利
  • 发文日期:2020-04-29
  • 公开责任部门:新晃县人民政府

为保护全县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促进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19〕86号)等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境内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从2020年5月1日0时起至2030年4月30日24时止,暂定为期10年。

二、禁渔区域: 新晃侗族自治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

三、严禁在禁渔期、禁渔区域内进行除休闲垂钓和专项(特许)捕捞外的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活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禁捕规定,不组织、不参与在禁捕水域和禁捕期限内从事非法捕捞等违法活动,发现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执法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21日出台的《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禁渔通告》(晃政通〔2016〕2号)文件同时失效。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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