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发布时间:2025-09-28 10:38 信息来源:新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关于加强在校中小学生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管理的决定》于2025年9月28日经新晃侗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8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在校中小学生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管理的决定

(已经2025年9月28日新晃侗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维护全县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规范校园内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使用,结合本县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严格限制、分类管理、家校社协同”原则。严禁学生私自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校园,带入校园的由学校统一管理。

二、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校内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管理规定,并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三、学校应当明确校内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统一管理的场所、方式、责任人,设立校内公共电话及家校沟通渠道。 

四、学校应当加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信息素养和自我管理能力。

五、学生监护人应当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科学合理安排学生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时间、内容和权限,预防和干预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支持配合学校管理工作,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六、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校内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管理办法,及时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学校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管理情况纳入日常监督范围。

七、市场经营主体及个人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向中小学生出租、出售、寄存、代管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

八、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文化等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校园周边市场环境治理,对违规向中小学生出租、出售、寄存、代管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行为进行整治,切实净化校园周边育人环境。

九、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多渠道宣传合理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重要性,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十、本决定所称智能终端产品包括手机、电话手表、学习机、平板电脑等可以接入网络、具有操作系统、能够由用户自行安装应用软件的网络终端产品。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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