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新晃侗族治县特质农业(含中药材)金融扶持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25 16:06 信息来源:新晃县发改局

为深入贯彻怀化市“大抓产业、狠抓产业、猛抓产业”工作部署,助推我县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培育县域经济新动能,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61号)、

《湖南省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施方案》、《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怀化市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21〕5号)、《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新晃侗族自治县产业长工作制度〉》(晃办〔2022〕2号)等文件精神,新晃县发改局制定了《新晃侗族治县特质农业(含中药材)金融扶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就相关内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3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新晃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 系 人:彭玮 17774523837 

电子邮箱:56933654@qq.com

邮寄地址:新晃县行政中心1号楼发改局

附件:《新晃侗族治县特质农业(含中药材)金融扶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晃县发改局    

2022年2月25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特质农业(含中药材)金融扶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怀化市“大抓产业、狠抓产业、猛抓产业”工作部署,助推我县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培育县域经济新动能,充分利用财政金融杠杆,撬动社会资本投资特质种植养殖产业发展,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原则。

(二)坚持统一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原则。

(三)坚持支持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先建后补,审核认定后即补的原则。

二、扶持产业及资金来源

(一)扶持产业

黄牛、黄精、龙脑、五倍子蜂蜜、烤烟、贡溪鸡、侗藏红米、东魁杨梅、设施蔬菜等。

(二)资金来源

县财政统筹整合资金。

三、扶持措施

(一)扶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新晃县域内从事特质农业(含中药材)种植养殖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二)扶持方式及标准

1.贷款贴息扶持

经营主体为发展特质种植养殖产业到金融机构贷款的,由县财政累计按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贷款贴息。单笔贷款从事黄牛养殖的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从事黄精种植的贴息期限不超过4年。

2.贷款担保费扶持

经营主体为发展特质种植养殖产业到金融机构贷款,可以按规定申请专业担保公司进行贷款担保,所产生的贷款担保费由县财政给予5‰的补贴。

3.投保保险费扶持

经营主体发展特质种植养殖产业,按规定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的,所产生的保险费由县财政给予80%的补贴(含整合各级财政性保费补贴)。

4.其他产业扶持

对带动乡村振兴效果显著或引领作用明显的其他特质农业和中药材产业,可参照以上标准由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扶持。

四、奖补程序

(一)申报

符合扶持条件的经营主体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包括申报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现有条件、请求事项等内容),填报《新晃侗族自治县产业扶持审批表》,同时提交相关资料(含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法人身份证明、贷款审批手续、担保费收取凭证和保险合同等)。

(二)受理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经营主体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农业、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及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进行现场核实、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上报县相关产业牵头部门;产业牵头部门在接到乡镇初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核。

(三)验收

在项目实施完毕后,经营主体于当年10月底前向县相关产业牵头部门递交书面验收申请,产业牵头部门原则上应在接到书面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实地验收,并作出验收结论和扶持意见。验收工作量大时,完成实地验收时间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四)复核

由县产业办牵头,招集财政、农业及相关产业牵头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扶持项目进行复核认定。

(五)公示

县相关产业牵头部门将奖补情况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公示期内有群众举报的,由相关产业牵头部门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扶持资格。

(六)兑现

相关部门依据县产业办作出的扶持意见,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扶持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收回扶持资金,并取消扶持资格,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归档

县产业办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保管特质农业扶持全过程的档案材料。

五、附则

本办法由县产业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底,在有效期届满前实施的项目可以按照本办法享受相应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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