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07 16:41 信息来源:新晃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为巩固提升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成果,持续深入推进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通告》。根据相关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17日将《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通告》在我县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2年1月17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吴建璋

电  话:15211577986

电子邮箱:118569537351@163.com

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月7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自县城区实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以来,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和噪声污染问题大幅减少,取得了良好成效。为巩固提升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成果,持续深入推进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县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城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敬老院;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下列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东由胜利大桥沿320国道绕城线两侧至县芙蓉学校;南由胜利大桥南端桥头(含城东物流园)沿沪昆高速公路抵沙湾大桥南端桥头(包括秦占坡周边北面山体);西由沙湾大桥南端桥头沿高铁连接线至新晃西高铁站;北由县芙蓉学校沿320国道绕城线至新晃西高铁站。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三期间,以及每年正月十五当日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和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晃州镇政府做好辖区内禁燃宣传和红、白喜事的监督工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市属驻晃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依法依规移送纪委监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纳入单位绩效考核。

四、在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过程中,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重大庆典和节日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并在指定地点按照安全规程实施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烟火晚会或大型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大力倡导环保、文明、安全过节理念,鼓励广大市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主动制止和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市民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处理。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举报电话:6267123。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