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08 16:50 信息来源:新晃县司法局
为抓好《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落实,加快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现将《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1年5月28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新晃侗族自治县司法局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陈立昀
电话:0745-6222454
电子邮件:xhxsfj2020@163.com
新晃侗族自治县司法局
2021年5月8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的决策部署,完成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公正高效制度优势和主渠道作用,加大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力度,不断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公信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为新晃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明确行政复议职责
1.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以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2.县司法行政部门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与应诉股”对外使用“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称,依法办理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事项,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成立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提高行政复议权威和公信力。
4.县人民政府授权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1)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和受理;
(2)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以及在审理过程中决定是否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中止和终止、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的延长;
(3)提出行政复议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不落实的按规定报请县人民政府或者县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4)送达有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三、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
1.按照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着力建设一支行政复议专门队伍。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确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改革后的工作实际相适应。县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改革精神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2.要配备责任心强、法律素养高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按照行政复议执业规范,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不断提高行政复议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
1.要及时研究制定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2.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按照行政复议立案、审理、指导与监督、行政应诉工作职能合理确定岗位职责分工,建立科学通畅、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监督有力、指导精准、宣传见效的工作流程,全面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水平。
3.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使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办案,打造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统一规范的在线办案流程,实现数据汇聚、精准分析的在线指导监督功能。
4.实行在线公开行政复议决定,增强行政复议工作透明度。
5.健全行政复议文书送达机制,采取邮政快递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类行政复议文书,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6.每个行政复议案件至少由2名行政复议人员办理,不得安排事业编制人员或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单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委托或者变相委托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7.加快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场所标准化建设,按照便民原则,设立符合办案工作需要的接待、听证、调解、阅卷、会议、档案室和立案大厅等业务用房,配齐执法记录仪、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等办案设备。
8.按要求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坚决排除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9.加强宣传工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落实普法责任制,通过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加大行政复议宣传力度。
五、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
1.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倒逼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力度。
2.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建立行政复议决定、意见书、建议书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制,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提请县人民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4.办理县人民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要将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5.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违纪违法责任的,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及时通报县纪检监察机关。
六、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要求
1.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坚决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各项要求,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2.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县委、县人民政府建立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协调机制,成立协调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县长、政法委书记和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委办、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司法局为成员,确保改革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行政复议工作经费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足额保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
3.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复议权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确保行政复议权在法治的轨道上公正有效行使。
4.行政机关在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管辖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或者上级对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