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新晃侗族自治县扶持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01 09:13 信息来源:新晃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为加快旅游产业改革发展步伐,推进旅游强县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新晃侗族自治县扶持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1年3月30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新晃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张有彬
电话:0745-6226210
电子邮件:zcy0308dd@163.com
新晃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1年3月1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扶持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新晃旅游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28号)、中共怀化市委《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化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怀发〔201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新晃县旅游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下称“引导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安排预算资金300万元/年,用于引导、扶持和鼓励旅游产业发展。
引导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新晃县内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或在县内外对新晃县旅游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引导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申报审批制。申报奖励需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提交资料,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奖补兑现。
第二章 旅游品牌创建奖励
第四条 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开展旅游品牌创建,助推产业规模壮大,带动乡村旅游发展。
第五条 旅游品牌创建奖励遵循以下规则:
本办法实施后新评的旅游品牌,连续2年通过旅游主管部门的评定复核才可申报奖励。
本办法实施前已评的旅游品牌,在本办法实施后连续2年通过旅游主管部门评定复核视同为新评旅游品牌。
旅游品牌由低等级升为高等级,仅按本办法规定的等级奖励标准进行等级补差。
第六条 旅游品牌创建项目及奖励标准:
1.等级旅游景区。市场化运营的景区,一次性奖励3A-5A景区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2.星级旅游饭店。一次性奖励3星-5星旅游饭店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绿色旅游饭店。一次性奖励银叶级、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2万元、5万元。
3.工业旅游示范点。一次性奖励省级、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点5万元、10万元。
4.湖南省星级乡村旅游区(点)。一次性奖励1-5星的乡村旅游经营实体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
5.湖南省旅游购物示范点。一次性奖励湖南省旅游购物示范点2万元。
6.旅游厕所革命。市场主体建设的旅游厕所,一次性奖励1-3A级旅游厕所1万元、2万元、3万元。
7.特色家庭宾馆(民宿、客栈)。对在新晃新建的具有特色的家庭宾馆(民宿、客栈),装修设计风格具有本地文化特色,内部住宿条件舒适,经消防和旅游部门认定,投资规模30万元至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投资规模50万元至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投资规模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8.旅行社星级评定。根据湖南省《旅行社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对被旅行社星级评定机构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县内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9.文旅特色街区。鼓励创建以文旅消费聚集为主的特色街区,经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对管理单位每年奖励30万元用于街区运营及公共设施添置、美化、亮化等。
第三章 旅游市场拓展奖励
第七条 旅行社团队市场奖励。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到我县景区点、贫困村进行消费,具体奖励项目与标准为:
1.旅行社年度奖励。旅行社组织县外游客进入新晃住宿1晚且游览1个以上在县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景点或乡村旅游点的,年度组织境内游客人数达1000人(含)以上,予以累积奖励。奖励标准为:1000-3000人奖励10元/人;3001人以上奖励15元/人。
2.自驾车团队奖励。单次组织新晃县外自驾车团队20辆(含)以上,在新晃住宿1晚且游览1个以上在县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景点或乡村旅游点的,游客人数达80人(含)以上,奖励100元/车(平均4人/车或以上)。
3.大巴车团队奖励。单次组织新晃县外旅游大巴团队在新晃住宿1晚且游览1个以上在县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景点或乡村旅游点的,游客人数达180人(含)以上,奖励800元/车(平均35人/车或以上)。
4.旅游专列奖励。单次组织新晃县外游客300人(含)以上旅游专列团队,在新晃住宿1晚且游览1个以上在县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景点或乡村旅游点的,奖励2万元/列。
5.旅游包机奖励。飞机在芷江机场或铜仁机场起降,在新晃住宿1晚且游览1个以上在县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景点或乡村旅游点的,包机人数达100人(含)以上,奖励80元/人。
以上自驾车、大巴车、旅游专列、旅游包机奖励实行一团一结,可与旅行社年度奖励进行重复计奖。
第四章 旅游商品开发销售奖励
第八条 鼓励旅游商品开发营销,开发销售的旅游商品需通过相关产品质量认证,包装需带有“新晃旅游特产”字样。新开发具有新晃特色的旅游商品,经商标注册并通过ISO9000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省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旅游商品大赛奖励的优秀旅游商品,政府按获奖金额等额再行奖励旅游企业或个人;对以销售旅游商品为主的专业购物超市(购物店),被新评定为省级旅游购物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 鼓励在县内开展传统手工艺文化产品展示。在A级景区内有固定门店并长期(一年以上)制作、展示、销售传统手工艺文化产品,经旅游、文化部门认定,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五章 旅游人才培育奖励
第十条 鼓励旅游从业人员提升业务水平和能力。具体奖励项目和标准:
导游资格证。具有文化和旅游部颁发的普通话导游证,在新晃从事景区讲解服务满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一次性奖励10000元。具有文化和旅游部颁发的外国语种导游证,在新晃从事景区讲解服务满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一次性奖励20000元。
第六章 其他项目奖励
第十一条 旅游文化传播。鼓励县内企业、非财政供养的文化传播机构组建旅游文艺表演队伍,开展旅游文艺、文娱产品开发与展演。年度内为游客专场展演50场次(每场不低于1小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民间自建旅游景点。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并在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民间博物馆、收藏馆、民居、农庄、私家花园、采摘园等进行运营奖补,年接待游客量2000人(含)次以上奖补2万元/年;3000人(含)以上奖补3万元/年。
第十三条 民间举办文旅活动。民营旅游企业(单位)自发组织各种有利于新晃旅游宣传营销的文旅活动,100人(含)以上按20元/人予以奖补。
第七章 申报审批与监督
第十四条 奖励项目申报需按规定时限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新晃县旅游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报表》和相关佐证资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四、五、六章规定的奖励项目,申报年度为满足申报要求的当年,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31日前。
第三章规定的旅行社年度奖励,申报年度为当年1-12月,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31日前;第三章规定的旅行社自驾车、大巴车、旅游专列、旅游包机为单次申报,申报时间为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旅行社年度奖励,每月5日前需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上月的《新晃县旅行社团队月接待明细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规定的团队档案资料、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新晃境内的消费资料档案等,资料不全,视为自动放弃,不接受逾期补报。
第十五条 第七条规定的自驾车、大巴车、旅游专列、旅游包机以及第十三条规定的奖励,需在活动开展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县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资料,无备案无奖励,不接受逾期备案。活动期间,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委派2人以上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申报第十条规定的导游资格证奖励,需于劳动合同签订或在景区从事讲解服务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县旅游主管部门备案。逾期备案,以备案时间计算劳动服务时间。服务期内,县旅游主管部门应派人随机进行查验。
第十七条 县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收到申报材料的当年4月底以前与县财政部门共同完成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12月底以前由县财政按程序完成奖励兑现。
单次申报的奖励,县旅游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后2个月内与新晃财政部门共同完成审核,经公示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财政按程序完成奖励兑现。
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社会影响的旅游投诉事件(含12301转诉事件),或发生申报佐证资料作假事件,一律取消奖励资格。
第十九条 申报审核审批及前期备案查验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有违法行为的交由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奖励项目可与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的奖励项目进行重复申报。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项目与本县其他规定有重复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新晃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