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一般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入库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31 09:08 信息来源:农综办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财农综〔2014〕4号)和《怀化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上报2016年一般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库的通知》(怀农综[2015]10号)文件要求,为了更好地、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现将我县征集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一般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入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库选项原则

  1、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以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为指导,按照区域主导产业发展需要,根据资源和市场优势,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2、规模开发,突出重点。我县将在养殖、粮食、中药材三个产业范围内选项,超出此产业控制范围的项目暂不进入项目库。

  3、扶持产业,带动农民。采取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等方式,通过扶持产业,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市场化程度,建立健全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培育发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带动农民持续增收。

  4、公开竞争,择优立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坚持竞争立项,实现科学选项,优胜劣汰,提高产业化经营项目质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扶持范围

  本次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库为一般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主要扶持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项目不进行项目库管理。

  三、项目库申报要求

  1、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

  --产品科技含量较高,竞争优势比较明显;

  --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2、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龙头企业:

  --2012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经营业绩良好,2013、2014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2013、2014年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企业资产优良,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14年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一般应直接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加工项目所需原材料的70%以上来自本省,流通设施项目能够带动本省农产品进入市场领域。

  农民专业合作社:

  -- 2013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合作社法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盈余返还。

  --经营状况良好,实力较强,财务管理比较规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

  --运营规范,2014年12月31日以前农户社员在50户以上,示范带动作用强。

  3、不予受理项目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酒类生产、湖泊与水库内的投饵网箱养殖、中成药深加工、木材深加工、纺织品深加工、景观花卉苗木生产、休闲农业等项目。

  (4)以农副产品交易为名、实质以房地产为主的市场建设项目。

  (5)加工所需主要原料来源中,本省提供份额低于70%的加工项目。

  (6)2013-2015年,已连续3年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的(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项目除外)龙头企业(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控股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

  (7)2011-2015年,已2次以上(含2次)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8)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控股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或同一实际控制人同时申报项目的。

  (9)未足额偿还到期有偿财政资金的单位。

  (10)上市企业(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上市企业法人代表控股的其他公司)。

  (12)被各级财税、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检查发现存在较大问题或有不良诚信记录的项目单位。

  四、项目库申报途径

  1、项目单位向县农开办提出立项申请,提交项目申报资料及相关附件。县农开办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组织项目及财务等相关人员,到项目单位,对项目单位、法人、财务经营状况、项目建设内容等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考察核实,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县产业化经营项目库,并择优向市农开办推报。上报市级项目库的数量不超过2015年度项目申报数量的2倍。

  2、上报时间:各项目申报单位上报项目到县农开办的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之前,逾期一概不予受理。

  3、上报形式:上报立项申请书(见附件)

  五、联系方式

  未尽事宜,可与新晃县农开办产业股联系了解。

  联系人:吴希斌:13762945561

         胡  波:18974586377

                 0745-2143628


新晃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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