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晃县工业园鱼市路建设项目投标人株洲市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的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2014-06-16 17:24 信息来源:招标办
晃招办〔2014〕01号
关于对新晃县工业园鱼市路建设项目(一期)投标人株洲市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的处理决定
株洲市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新晃县工业园鱼市路建设项目(一期)由新晃县发改局以“晃发改〔2014〕27号”文核准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该项目招标人为新晃县鑫源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总投资1077.57万元。该项目公开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发出后,共有7个投标人购买了该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并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2014年3月31日9时,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投标人、评委、监督部门及招标人开展了对该项目的公开招标资格预审工作。
经查,株洲市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向招标人递交的“新晃县工业园鱼市路建设项目(一期)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中第三页至第七页中的公证书(编号为“湘株国证内字(2014)第06186号”),系伪造的公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以及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报经县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做出处理决定如下:
1.取消株洲市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的“新晃县工业园鱼市路建设项目(一期)”投标人资格;
2.对株洲市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10万元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上缴县财政;
3.对株洲市湘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虚假公证书参加投标资格预审的行为,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新晃县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3年内不得进入新晃县公路建设市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