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关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06-26 09:09 信息来源:新晃县政府

为不断提升我县交通安全防控水平,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鼓励公民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规范举报奖励工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湘公发〔201343号),结合我县实际,就我县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第一条  公民可以通过电话、短信、信件等方式,向新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45-6222140(白天)、0745-6228444(晚上),来信请寄:新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公室,QQ号码:757764989

第二条  公民向新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举报或提供的有关线索和拍摄交通违法车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资料,要及时、准确、便于查处和固定证据,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规定的,由新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人批准,确定奖金数额,奖金一般为100元至500元。对多人举报的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实施重复奖励;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和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本办法逐项实施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三条  公民举报并查证属实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奖金奖励的标准: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奖励500元;

(三)驾驶走私、被盗抢机动车的,奖励500元;

(四)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奖励400元;

(五)驾驶假牌假证、无牌无证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奖励300元;

(六)驾驶运载危险物品车辆违反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奖励200元;

(七)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八)公路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的,奖励100元;

(九)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奖励100元;

(十)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100元。

第四条  公民向新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奖励所需经费由县本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联系电话等,详细说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等情形。

第六条 新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因交通民警或其他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将严肃追究当事民警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

第七条  新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保持交通违法行为举报渠道畅通,方便公民查询举报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等相关事宜;对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核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要求书面回复的,应书面回复。

第八条  新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接到严重交通违法举报后,要对举报事项应当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对举报事实清楚,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职能受理范围的,应当填写《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登记及奖励审批表》,并按规定和程序办理。属于本辖区内的,应立即指派就近的交警中队或执勤民警查处;已驶出本辖区的,应立即通知前方管辖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查处,或向122报警服务台报告。

122报警服务台或沿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公安民警报告,或公民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做好记录,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指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查处;或根据车辆运行线路和时间等信息,通报相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同作战,及时查处。

第九条  新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公民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建立档案,实行一案一档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新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应当在举报核实后30日内,完成奖励审批工作,并根据举报人意愿,通过银行、邮政汇款等方式,将奖金汇寄至举报人的有关银行账户或地址,也可以直接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的;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

(五)举报人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且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

(六)具有其他不应给予奖励情形的。

第十二条  对接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反应迟缓,或者不作为,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严禁举报人利用掌握的证据材料向驾驶人索要高额"保密费",严禁诬告和提供伪证材料,违者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借举报之名进行报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采取自愿的原则,严禁举报人采用危险方法收集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民警要认真履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职责,不得在明知无违法线索的情况下,串通他人弄虚作假举报、骗取奖金,违者按照法纪警规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晃县公安局、新晃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公告自201471日起实施。

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新晃侗族自治县财政局

0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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