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及时做好工伤待遇调整工作

发布时间:2015-10-16 08:26 信息来源: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利益,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人社发【2015】45号)文件规定,我县继续调整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从2015年1月1日起,对我县2005年10月启动工伤保险工作至2014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87元;2014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我县将在今年11月底前将上述待遇全部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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