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26 09:17 信息来源:新晃县水利局
新晃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晃水罚字〔2022〕001号
被处罚单位(人):杨*岩 性别:男 年龄:51岁
住 址:新晃县米贝乡富家冲村**组
联系方式:1730*****531 身份证号码:433026*********612
2022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河过程中,发现有人在米贝乡富家冲村长滩组大沙田中和溪旁涉河堆放渣土修建砂场和砖厂,经调查,当事人系米贝乡富家冲村村民杨*岩所为,其修建的砂场和砖厂侵占河道长度为50米,宽度为5米,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我们随即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一)当事人杨仁岩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河堆放渣土的事实。
(三)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河堆放渣土的地点及事实。
(四)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涉河堆放渣土的事实。
现查明,你在新晃县米贝乡富家冲村长滩组大沙田中和溪旁涉河堆放渣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10000元以下。”及《怀化市水利局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在现有砂场和砖厂河岸线的基础上,清除岸线渣土(宽度5米、长度50米),并且将清理后的岸线整形复绿;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新晃县支行缴纳罚没款(账号为:19140115******204),逾期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怀化市水利局或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新晃侗族自治县水利局
地址:新晃县人民路173号
邮政编码:419200
联 系 人:吴 宇 电话:0745-6229110
新晃侗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