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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委员会文件


晃发[20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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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委员会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投资兴业的规定

为加大开放兴县力度,鼓励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投资政策

第一条 凡在我县投资兴业,生产性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非生产性项目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并在县招商合作局登记备案的县内外投资者,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其余经营项目全部放开。重点鼓励收购国有和集体企业产权、农副产品加工、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及高新技术开发等。

第三条 投资形式,可以是资金、机器设备、专有技术等;企业类型,可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经营等。

第四条 对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特殊优惠。

二、土地政策

第五条 投资兴业所需用地,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投资人的意愿选择用地方式。兴办教育、卫生、市政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益性建设的,可在县级审批权限内采用行政划拨的方式。

第六条 存量土地法和新征集体土地的出让金县级所得部分按实际投资额比例先缴后返:生产性项目的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返回70%;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返回80%;10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返回90%;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并符合规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返回50%;其他非生产性项目返回50%。

第七条 商业用地的土地收益金地方所得部分按60%返还。

三、税费政策

第八条 按国家规定,凡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新办的企业,经国税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九条 对年入库县级地方税收在10万元以上的新投资企业,前三年由财政按其当年入库县级地方税收的50%扶持企业。三年后,按其当年入库县级地方税收的20%再扶持五年。 对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财政按其当年入库县级地方税收的50%予以扶持。

第十条 投资兴办企业或开发项目所涉及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内除收取证照等工本费外,留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保护政策

第十一条 加大对投资者兴办企业及开发项目的保护和支持力度,对有规模、有效益、贡献大、信誉好的生产性投资企业,经县招商引资协调领导小组审查后,由纪检监察、招商部门挂牌保护,需要进入企业执行公务(紧急公务外),特别是涉及收费、除资、罚款的,须与县招商合作局衔接。

第十二条 实行投资者投诉案件交办督办制度。在县招商合作局设立投诉点。投诉案件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和县招商引资协调领导小组交办,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投诉者。

第十三条 实行损害经济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损害经济环境,损害投资商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省、市、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十四条 依法保护投资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充分尊重投资者合法权益,对其兴办的企业依法拥有经营自主权、用工自主权、分配自主权及奖罚自主权。

五、服务措施

第十五条 凡投资项目,由招商合作局根据客商的书面委托办报批手续及相关事宜,有关部门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应确保在公开承诺的期限内办结。

第十六条 凡投资兴办企业或开发项目的外来投资者,本人或直系亲属需在我县落户的,办理户口手续时,只收取户口工本费。外来投资者(含个体工商户)未办理常住户口的,凭工商营业执照,其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待遇

六、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对引荐、推介县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实际到位投资额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该企业当年所入库县级地方税收的10%给予3年的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乡镇和部门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凡通过招商引资兴办的企业产生税收的县级地方所得部分,扣除返回企业和奖励单位及个人部分后,乡镇按80%返还,部门按10%返还。

第十九条 鼓励引进、培养高级技术、管理和经营人才。鼓励党政干部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农业开发、兴办生产性投资企业。对县域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者,县委、县人民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以上各项奖励,均由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县招商合作局、财政局、监察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由县招商合作局核发。

七、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

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委员会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02年12月6日

外来投资兴业优惠政策(摘要)
    1. 凡来我县投资办企业的客商,由县招商局负责接洽,归口管理,实行一个窗口对,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

    2.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按注册资金达到规定标准30%,一年内能补足的,可予以核准登记。在特殊情况下,允许投资者边建设边办手续,先生产后办照。

    3. 新办的企业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新办企业从事旅游业和居民服务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4. 对安置下岗职工占职工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审批后,从注册之日起,其所得税前3年免征,后2后减半征收。

    5. 新办生产性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三年内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前2年全部由财政返还,后3年同财政返还50%

    6. 对直接从事种植,养殖的专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畜禽繁育场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7. 按行政划拔方式提供的土地,免收交通基金;基建期间免收土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生产型企业免缴10年,商定用地免缴5年,其后按最低标准的50%征收。

    8. 办理落户手续从优,子女入托入学等均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9. 县各级公安部门以来新晃投资的企业实行安全保护责任制,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县设立外商投诉中心,受理各种投诉,依法保护客商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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